2)78 闻听道上辱郡丞(上)_三国之最风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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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道诏书:“幽、并、凉刺史,使各实二千石以下至黄绶,年老劣弱不任军事者,上名”,刺史其权已及黄绶。县丞尉是最低级的由朝廷直接任命的官吏,至此,刺史监察之权已经扩及到了州部内所有的“朝廷命官”。

  本来,依照武帝的六条之规,刺史只有监察之权,只能监察二千石长吏措施是否得当,不能干预地方行政,但是,既有监察之权,为了能更好地监察地方长吏,一些刚强的刺史就开始插手地方政务,私自听取吏民的诉讼,积久成习,刺史干预行政也就变成了既定的事实。到得本朝,皇帝不但承认刺史有这样的权力,而且往往下诏书要求刺史亲预庶政,特别是对一些重要的行政举措,如“罢盐铁之禁”、修治河渠、赈济灾民等,通常在下达任务时“刺史、二千石”并列。有时候,刺史不仅是干越,乃至取而代之了,如也是在今年被拜为交州刺史的贾琮,到任后,因地方赋敛过重,兼是在兵凶之后,他就自作主张地“简选良吏,试守诸县”,这简直是把郡县长吏完全放到一边,直接处理郡县政务了。

  相比前汉武帝时的刺史,本朝的刺史不仅监察范围扩大,可以插手郡县政务,而且弹劾专奏之权也加重了。本来刺史所奏之奏章,需要经过朝廷公府的覆案,“旧制,州牧奏二千石长吏不任位者,事皆先下三公,三公遣掾吏案验,然后黜退”,如果刺史不法,则由公府弹劾,但到了本朝初年,覆案之权不再委任三府,“(光武)帝时用明察,不复委任三府,而权归刺举之吏”,於是尚书专擅於内,地方选举劾奏之权则转归刺史。并又在本朝,刺史又有了选举之权,“建武十二年八月乙末诏书:……,司隶、州牧岁举茂材各一人”,每年可举一人为茂材。

  秦朝时,监御史有领兵之权,入汉之后,刺史没了领兵之权,然至本朝中叶,为镇压农民起义和少数民族的反抗,刺史又被赋予了领兵的权力。安、桓等帝时不说,只说当今天子在位的这些年,五年前,光和二年,巴郡板楯蛮叛,即曾遣御史中丞崔瑷督益州刺史讨之。

  如上所述,本朝之刺史,首先,督查对象遍及州部内一切的朝廷命官,强宗豪右,诸侯王,其次,可插手地方行政,再次,有选举、劾奏之权,再再次,非常之时,有领兵之权,实际上已由监察官演变成了地方上的高级行政长官。可谓:州任之重,由来已久。

  因此之故,刺史虽只有六百石,位下大夫,但二千石的文太守却没有自恃身份,傲慢相待。说起来,刺史六百石却能监郡国守相二千石,这却是天子权术,“夫秩卑而命之尊,官小而权之重,此小大相制,内外相维之意也”,是“以轻驭重”。刺史和守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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